篇名
民法第759條及土地法第43條之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0/01/30
內文
甲於乙之房地設定典權,典價100萬元,典權期限10年。嗣典權期限屆至後,經過2年,出典人乙始終不回贖,則甲於辦竣取得典物所有權登記前,是否已取得該房地所有權?今乙趁甲尚未辦竣取得典物所有權登記之際,將登記於其名下之房地出售並移轉登記於不知情的丙,則甲訴請法院判決塗銷丙之所有權登記,是否可行?
【解答】
(一) 民法第923條規定:「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又,同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準此,典權期限屆至後,經過2年,出典人乙不回贖,典權人甲即取得該房地所有權。又,甲之取得係依據法律規定(即依據民法第923條規定),而非因法律行為,故於辦竣取得典物所有權登記前,甲已取得該房地所有權。
(二)該房地之登記名義人為乙,但真正權利人為甲。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準此,善意第三人丙因信賴登記所取得之權利,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甲訴請法院判決塗銷丙之所有權登記,為不可行。
關鍵詞
典權、典權期限、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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