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104條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0/01/22
內文
甲有一筆A地,先將右半部分設定地上權予乙,乙隨即興建合法建物一棟;再將左半部分設定地上權予丙,丙隨即興建違章建築一棟。今甲擬將A地全部出售於丁,則何人有優先購買權?若A地由乙優先購買,則乙之地上權及丙之地上權是否消滅?
【解答】
(一)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須於基地上有房屋建築存在,始有土地法第104條之適用;至於該房屋為合法建物或違章建築,則非所問。本題乙、丙二人均於基地上有房屋建築,因此,乙、丙二人均有優先購買權。又,乙之地上權登記在先,丙之地上權登記在後,故乙之優先購買權優先於丙之優先購買權而行使。
(二)民法第762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準此,A地由乙優先購買,則乙之地上權因混同,辦竣塗銷登記而消滅。然,丙之地上權仍存在,不受影響。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