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104條優先購買權之實例研習(二),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0/03/05
內文
甲有一筆建地,等分為三部分,先將右邊部分設定地上權於乙,乙隨即興建房屋一棟;再將中間部分設定地上權於丙,丙隨即興建房屋一棟;最後將左邊部分設定地上權於丁,丁隨即興建房屋一棟。不久,甲趁房地產高漲,擬將該筆土地全部出售於戊。此時,乙、丙、丁三人協議就各自占有部分同時主張優先購買,是否可行?
【解答】
(一)乙、丙、丁三人就各自占有部分同時主張優先購買,雖然可以達成各自之房屋與其基地所有權合一。然,土地登記規則第108條規定:「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前二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準此,該筆土地經過土地複丈以界定各地上權之使用範圍,惟該筆土地並未經過土地分割,故只有一個地號,而非三個地號。無法就一個地號同時移轉於各優先購買權人單獨所有。
(二)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換言之,優先購買權人應依甲將該筆土地「全部」出售於戊之同樣條件主張優先購買,而非「乙優先購買該筆土地之右邊部分,丙優先購買該筆土地之中間部分,丁優先購買該筆土地之左邊部分」。
(三)依土地法第104條之立法意旨,應由各優先購買權人之其中一人優先購買,而非各優先購買權人優先購買各自占有部分。因此,有明定優先購買順序之必要。據此,土地法第104條明文規定以登記先後定其優先順序。本題,甲擬將該土地出售於戊,則乙、丙、丁三人均有優先購買權,其優先購買順序為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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