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104條優先購買權之實例研習(三),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0/03/12
內文
甲有一筆建地,其中一部分土地為建成地,地上有一棟透天房屋,甲僅將其建物出售於乙,但其基地未出售。另一部分土地為未建成地,甲將其設定地上權於丙,丙隨即興建一棟建物。乙購買建物在先,丙設定地上權在後。不久,甲擬將該筆土地全部出售於丁,請問何人有優先購買權?如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如何處理?
【解答】
(一)建成地: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準此,甲保留基地而僅將建物出售於乙,則甲與乙之間推定有租賃關係。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因此,甲擬將該筆土地全部出售於丁,乙有優先購買權。
(二)未建成地:甲將該筆土地之未建成地部分設定地上權於丙,丙隨即興建一棟建物。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因此,甲擬將該筆土地全部出售於丁,丙有優先購買權。
(三)優先順序:乙、丙二人均有優先購買權。如二人皆主張優先購買,則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因債權無須辦理登記,即生效力,故債權以成立先後定之。本題,乙購買建物在先,丙設定地上權在後,因此乙之優先購買權之行使優先於丙之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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