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73條之1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0/04/01
內文
未辦繼承土地一宗,繼承人甲、乙二人。該宗土地等分為三部分,左邊部分由甲占有使用,中間部分由丙無權占有使用,右邊部分由丁合法占有使用。國有財產署依土地法第73條之1公開標售,並由戊標得,則何人有優先購買權?
【解答】
(一)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規定:「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準此,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二)本題,該宗土地之左邊部分由繼承人甲占有使用,故甲對該宗土地之左邊部分有優先購買權。該宗土地之中間部分由無權使用人丙占有使用,故丙對該宗土地之中間部分無優先購買權。該宗土地之右邊部分由合法使用人丁占有使用,故丁對該宗土地之右邊部分有優先購買權。
(三)總之,甲、丁二人各自就其使用範圍有優先購買權,而非就該宗土地全部有優先購買權。若甲、丁二人皆主張優先購買,該宗土地應分割為三筆,左邊一筆由甲購買,中間一筆由戊購買,右邊一筆由丁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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