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107條實例演習,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0/10/01
內文
甲有一筆耕地,出租於乙耕種使用。不久,甲將該筆耕地出典於丙,則乙是否有優先承典權?接著,甲再將該筆耕地出售於丁,則乙是否有優先承買權?
【解答】
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準此,甲將該筆耕地出典於丙,則乙有優先承典權;接著,甲再將該筆耕地出售於丁,乙有優先承買權。
附帶一提的是,甲將該筆耕地出典於丙,倘乙主張優先承典。日後,甲再將該筆耕地出售於丁,乙得依據土地法第107條主張優先承買,亦得依據民法第919條主張留買。
應注意者,土地法第107條之優先承受權及民法第919條之留買權皆具有物權效力。
上開所稱耕地,指土地法第106條所稱之耕地,而非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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