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乃政府土地開發之兩種重要手段。惟兩種法律性質迥然不同,前者為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交換,後者為強制徵收。從其法律性質而衍生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因而有別,比較如下:。
(一)市地重劃:土地所有人以原有土地換得新的土地。因新的土地視為其原有(平§62),無取得可言,亦無移轉可言,故不徵土地增值稅。又,原地價照舊(指由重劃前原地價換算為重劃後原地價,以下同),不徵土地增值稅之效果,等同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人失去原有土地,再取得新的土地(即抵價地)。因區段徵收而失去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稅§39-1Ⅱ)。
(二)市地重劃:土地所有人所領回之土地,乃延續其原有土地,因此原地價照舊。原地價照舊,表示原地價未更動,故屬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人所領回之土地(即抵價地),屬於原始取得,而非延續其原有土地。因此,須對新的土地另訂原地價,原地價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準(土稅§30-1③)。
(三)市地重劃:市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土稅§39Ⅳ)。惟市地重劃後,配偶間相互贈與再移轉第三人,雖屬第二次移轉,但稅法有明定其例外(土稅§28-2Ⅱ),故仍得適用減徵40%之優惠。
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後第一次移轉,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土稅§39-1Ⅱ)。惟區段徵收後,配偶間相互贈與再移轉第三人,因屬第二次移轉,且稅法無明定其例外,故不得適用減徵40%之優惠。
綜上,市地重劃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所領回新的土地之原地價照舊;因原地價照舊,日後出售於第三人之土地增值稅較多。區段徵收免徵土地增值稅,且所領回新的土地之原地價採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因原地價重新認定,而且較高,日後再出售於第三人之土地增值稅較少,甚至為零。由此可知,就土地增值稅負擔而言,土地所有人參加區段徵收較參加市地重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