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34條之1實例研習(一),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0/11/05
內文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乙二人同意出售該地於丁,但丙反對,則出售是否可行?嗣出售因故作罷。不久,丙死亡,由戊、己、庚三人公同共有繼承,應繼分各三分之一。今,甲、乙二人同意出售該地於辛,但戊、己、庚三人反對,則出售是否可行?
【解答】
(一)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準此,甲、乙二人同意,但丙反對,同意之共有人人數為,已逾半數;且同意之應有部分為,已逾半數。故出售可行。
(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點第3項規定:「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土地或建物,部分公同共有人已得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且另有分別共有之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共有物者,於計算本法條第一項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時,該公同共有部分,以同意處分之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併入計算。」準此,甲、乙二人同意,戊、己、庚反對,雖同意之應有部分為,已逾半數,然同意共有人人數為,未逾半數。又,同意之應有部分剛好為,而未逾,因此人數仍應予計算。故出售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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