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34條之1實例研習(二),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0/11/12
內文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後,丙死亡,由A、B、C、D、E五人公同共有繼承,應繼分各五分之一。今,甲、A、B、C四人同意出售該地於丁,但乙、D、E三人反對,則出售是否可行?
【解答】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點第3項規定:「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土地或建物,部分公同共有人已得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且另有分別共有之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共有物者,於計算本法條第一項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時,該公同共有部分,以同意處分之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併入計算。」準此,甲、A、B、C四人同意,但乙、D、E三人反對,同意之共有人數為,已逾半數,且同意之應有部分與潛在應有部分(指應繼分)為,已逾半數,故出售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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