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不動產合併得否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0/11/26
內文
不動產合併為不動產分割之反向行為,故應與不動產分割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類似。
不動產合併有權利合併與標示合併之分。茲分述如下:
(一)權利合併:屬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處分」,然各共有人合併後所得到之應有部分,難以公平合理;況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協議書(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第2項第1款)。因此,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處分,不包括權利合併。換言之,權利合併不得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
(二)標示合併:非屬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處分」,但屬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變更」。因此,標示合併得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
關鍵詞
不動產合併、不動產分割、權利合併、標示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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