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優先購買權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1/02/18
內文
甲、乙、丙三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均等;甲另外擁有B地,設定地上權予丁。今,甲欲出售A地之應有部分及B地,試問乙、丙、丁得主張何種權利?乙、丙、丁所主張之權利在本質上有何不同?
【解答】
(一)乙、丙、丁依土地法之規定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茲分述如下:
-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準此,乙、丙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主張優先購買權。
-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準此,丁若在甲之土地上有房屋存在,得依土地法第104條主張優先購買權。
(二)優先購買權之本質不同:
- 乙、丙之優先購買權具有債權效力。亦即,出賣人甲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乙、丙,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其移轉登記仍然有效,此時優先購買權人乙、丙僅得向出賣人甲請求損害賠償。
- 丁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亦即,出賣人甲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丁,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優先購買權人丁得主張移轉登記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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