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34條之1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1/02/25
內文
甲、乙二人共有A地,甲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二,乙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今,甲擅自將A地出賣於丙,其效力如何?乙得否依據該契約請求丙給付價金?丙得否依據該契約請求乙移轉A地所有權?另,甲擅自將A地處分於丙,其效力如何?
【解答】
(一)法律行為分為負擔行為(即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即物權行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稱處分,指處分行為而言。因此,甲擅自將A地出賣於丙,買賣係屬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買賣契約(即債權行為)有效。日後,甲無法履約,應自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二)乙並非買賣契約之當事人,乙與丙之間既無債權債務關係,因此乙不得依據該契約請求丙給付價金。同理,丙不得依據該契約,請求乙移轉A地所有權。
(三)甲同意出售,乙不同意出售,同意之人數剛好為二分之一而未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之應有部分剛好為三分之二而未逾三分之二,不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同意之門檻(同意門檻有二種情形:①人數超過1/2,持分超過1/2;②持分超過2/3,人數不計),故甲之處分行為(即物權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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