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鹽業用地之土地稅課徵,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1/08/05
內文
(一)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準此,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農業用地,課徵田賦,不徵地價稅。又,田賦自民國76年停徵迄今,因此上開農業用地等同免徵持有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土稅施§21)。
(二)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定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
-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 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 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土稅施§57)
(三)綜上,課徵田賦所適用之農業用地,於非都市土地編定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及國土保安用地。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適用之農業用地,於非都市土地編定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及國土保安用地。二者相差在,前者有鹽業用地,後者無鹽業用地。換言之,鹽業用地持有時,屬於農業用地,因此課徵田賦(田賦於民國76年停徵迄今),不徵地價稅。但鹽業用地出售時,非屬於農業用地,因此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關鍵詞
土地稅課徵、區域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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