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高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實例,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1/08/19
內文
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民國109年3月買入一間店面,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建物面積50平方公尺,買入總價1,000萬元,買入時之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元。不久,甲於民國110年7月賣出,賣出總價1,200萬元,賣出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2萬元,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5萬元。民國109年3月至民國110年7月之物價指數102。試問甲出售該店面應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
【解答】
(一)土地增值稅:
(5-3×102%)×10=19.4(土地漲價總數額)
19.4×20%=3.88(土地增值稅)
(二)房地合一所得稅:
- 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3.2-3×102%)×10=1.4 - 列入成本費用扣除之土地增值稅:
[(交易時申報移轉現值-交易時公告土地現值)/ 以申報移轉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已納土地增值稅
=[(5×10-3.2×10)÷19.4]×3.88=3.6 - 因交易而支付之必要費用:
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以成交價3%計,並以30萬元為限。
1,200×3%=36 - 房地合一所得(稅基):
(1,200-1,000)-1.4-3.6-30=165 - 房地合一所得稅:
民國109年3月至民國110年7月,持有期間1年4個月,稅率45%。
165×45%=74.25
答:甲應繳納土地增值稅3.88萬元及房地合一所得稅74.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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