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回復原狀請求權,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1/10/28
內文
回復原狀請求權之態樣有下列二種:
(一)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準此,物上請求權有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及防止妨害請求權三種。其中,拆屋還地之返還請求權,即回復請求權或回復原狀請求權。
(二)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準此,浮覆地之復權請求權,即回復請求權或回復原狀請求權。
(三)兩者比較:
法律
項目
|
民法第767條之回復請求權 | 土地法第12條之回復請求權 |
權利起源 | 所有權存在而衍生之物上請求權 | 法律規定而取得之請求權 |
請求對象 | 向無權占有人請求回復 | 向國家請求回復 |
權利性質 | 私法上請求權 | 公法上請求權 |
法律效果 | 行使回復請求權,排除他人干涉。 | 行使回復請求權,原始取得所有權。 |
消滅時效 |
|
因10年不行使而消滅 |
關鍵詞
回復原狀請求權、回復請求權、民法第767條、土地法第12條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