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遺產分割,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2/04/21
內文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民法第829條規定:「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另,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準此,這三則法條有無矛盾之處?
【解答】
(一)民法第829條係指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民法第1164條係指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二者所分割之標的未盡相同。
(二)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可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但可以請求分割遺產。
(三)遺產經分割後,公同關係消滅,進而可以分割公同共有物。因此,這三則法條並無矛盾。
關鍵詞
遺產、繼承人、遺產分割、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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