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信託行為,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2/04/28
內文
債權行為屬於負擔行為,即發生債的關係請求給付之行為。物權行為屬於處分行為,即發生標的物得喪變更之行為。如買賣或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行為,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屬於物權行為。同理,信託或信託契約屬於債權行為,信託登記屬於物權行為。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效力分開。亦即,縱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未必有效。茲舉一例說明:
甲、乙具有原住民身分,丙、丁不具有原住民身分。甲將一筆原住民保留地A地信託予丙,並以乙為受益人,則甲、丙間就A地所為之信託契約效力如何?又,甲將一筆原住民保留地B地信託予乙,並以丁為受益人,則甲、乙間就B地所為之信託契約效力如何?
【解答】
(一)甲、丙間之信託契約效力: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所稱移轉,指物權行為,不包括債權行為。因此,甲、丙間就A地所為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無效。本題甲、丙間就A地所為之信託契約屬於債權行為,故信託契約仍然有效,只不過無法辦理信託登記於丙名下。
(二)甲、乙間之信託契約效力:信託法第5條規定:「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所稱信託行為,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本題甲、乙間就B地所為之信託契約屬於債權行為,故信託契約無效。
關鍵詞
信託行為、信託契約、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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