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退稅之請求權時效,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2/05/26
內文
(一)稅捐稽徵法之退稅: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稽§28Ⅰ)。析言之:
- 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錯誤:自繳納之日起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之農業用地,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者,依法退還其出售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平§44Ⅰ)。
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非屬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因此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有關退稅之規定。
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法無明定退稅請求權之時效,因此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即公法上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 房地合一所得稅之重購退稅: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所§14-8Ⅰ)。
房地合一所得稅之重購退稅非屬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因此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有關退稅之規定。
房地合一所得稅,法有明文規定退稅請求權之時效,即自重購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五年間不行而消滅。
關鍵詞
退稅、重購退稅、稅捐稽徵法、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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