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平民住宅之意涵,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2/06/09
內文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房屋稅減半徵收,旨在對於低收入人民(貧民)之住宅,給予租稅優惠,以減輕其負擔,此觀立法院審查報告之有關說明即可瞭然。此所謂平民住宅,既以政府平價配售予低收入人民(貧民)者為限,自不包括雖由政府出售而非平價配售之住宅在內。財政部為免適用此項減稅法律,發生疑義,乃依據上述立法原意,參酌當時社會經濟狀況,於中華民國64年10月27日,以台財稅字第37639號函示:「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必須符合下列要件:一、配售住宅每戶建坪不得超過十二坪。二、合乎政府訂定配住人身分標準配售予平民而非標售者。三、平價住宅之售價不大於興建成本,其貸款興建之利息部分,由政府負擔者。」以說明此種平民住宅之涵義,作為認定事實之準則,既未逾越上開法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此種平民住宅之認定標準,因社會經濟狀況之演變,自應隨時為合理之調整。事實上財政部其後對於特定情形之住宅(如為配合拆除違章建築,而配售與拆除戶之整建住宅等),亦已先後另訂認定標準,併予敍明(司法院釋字第267號解釋理由書)。
附帶說明,平民住宅有別於國民住宅、合宜住宅及社會住宅等。換言之,國民住宅、合宜住宅及社會住宅之房屋稅不得減半徵收。
關鍵詞
平民住宅、平價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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