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時效,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2/07/28
內文
◎地政機關將甲所有之土地誤登於乙名下,經過十年後,乙出售於丙。出售後經過一年,甲始向地政機關提起土地登記錯誤之損害賠償。地政機關以請求權已逾時效為由拒絶賠償,是否有理?
【解答】
(一)消滅時效之規定:土地登記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二)時效計算:
- 地政機關主張自登記錯誤之日起算,已逾二年或五年,請求權已逾時效。
- 甲主張自乙出售於丙之日起算,未逾二年或五年,請求權未逾時效。
- 綜上,請求權時效應自損害發生時起算,然損害何時發生?茲分述如下:
(1)乙出售於丙之前:甲僅得主張塗銷登記(即塗銷乙之所有權登記,回復為甲所有),不得提起損害賠償。換言之,損害尚未發生。
(2)乙出售於丙之後:丙得主張土地法第43條,以保護其取得之所有權。因此,甲不得主張塗銷登記(即塗銷丙之所有權登記,回復為甲所有),但甲得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換言之,損害自此發生。
(3)結論:請求權時效為自被害人知悉損害起算二年或損害發生起算五年。因此,本例應自乙出售於丙之日為損害發生之日,故均未逾二年或五年時效。
關鍵詞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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