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通知,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2/09/08
內文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不動產時,應於訂定買賣契約之前,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目的在使他共有人知悉出售事宜,俾他共有人心理有所準備。嗣於訂定買賣契約之後,應再次以書面通知不同意共有人;其目的在使不同意共有人知悉買賣契約之內容,以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所稱事先,應指訂定契約之前,故屬於上開第一次通知。
總之,第一次通知應於訂定契約之前,第二次通知應於訂定契約之後。況第一次通知與第二次通知之目的不同,因此不可合併為一次通知,然,現行實務卻合併為一次通知,違反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
關鍵詞
共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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