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土地法第34條之1與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競合,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2/09/29
內文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嗣經甲、乙、丙三人訂立分管協議,丙並以其分管土地出租於丁,丁於其上興建房屋一棟。今,甲、乙二人未經丙之同意,將該筆土地出售於戊,則何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如何處理?

【解答】

(一)丙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之規定,擁有優先購買權。

(二)丁依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擁有優先購買權。

(三)丙、丁二人均有優先購買權,惟丁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丙之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因此,丁之優先購買權先行使;如丁不行使,始輪到丙行使。

關鍵詞
優先購買權、競合
想瞭解來勝不動產相關課程,
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示必填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