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34條之1與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競合,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2/09/29
內文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嗣經甲、乙、丙三人訂立分管協議,丙並以其分管土地出租於丁,丁於其上興建房屋一棟。今,甲、乙二人未經丙之同意,將該筆土地出售於戊,則何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如何處理?
【解答】
(一)丙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之規定,擁有優先購買權。
(二)丁依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擁有優先購買權。
(三)丙、丁二人均有優先購買權,惟丁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效力,丙之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因此,丁之優先購買權先行使;如丁不行使,始輪到丙行使。
關鍵詞
優先購買權、競合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