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不課徵契稅之租稅效果比較,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2/11/17
內文
(一)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信託為例。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土地稅法第28條之3)
(二)不課徵契稅:
以建物信託為例。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契稅條例第14條之1)
(三)兩者比較:
土地信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五種情形與建物信託不課徵契稅之五種情形完全相同。雖然兩者皆為「不課徵」,但租稅效果不同。茲分述如下:
-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租稅效果為租稅遞延。因為土地增值稅有「原地價機制」。原地價未更動,就發生租稅遞延效果。
- 不課徵契稅之租稅效果為租稅免除(即免稅)。因為契稅無「原地價機制」。
關鍵詞
土地增值稅、信託、不課徵、契稅、租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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