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農業用地如何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2/11/10
內文
(一) 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徵對象是否包括農業用地
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徵對象為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等三種。據此,農業用地興建農舍,須申請建造執照,屬於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故為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徵對象。但下列土地不得申請興建農舍,非屬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徵對象。
- 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 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
- 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
- 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5條第1項)
綜上,得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為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徵對象,不得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非為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課徵對象。
(二) 農業用地是否免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析言之:
-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免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因此,前揭農業用地買賣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亦免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惟應注意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因未申請而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得免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 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須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農業用地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如下:
(1)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於法人,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其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其他條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2項),是為例外。
(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
上開農業用地買賣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亦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關鍵詞
農業用地、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所得稅、興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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