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共用地悲劇與反共用地悲劇,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3/03/09
內文

(一) 共用地悲劇

  1. 意義:財產權未界定清楚,眾人均可免費使用,每個人都盡可能採伐,最後導致土地資源被過度使用,終至枯竭。
  2. 原因:
    (1)共有共用:財產權屬誰,未清楚界定,每個人為了本身利益盡可能使用,將導致土地資源過度使用。如果財產權屬誰,界定清楚,財產所有人為了本身利益經濟、合理、適當、有效使用,將導致土地資源永續利用。
    (2)免費使用:當每個人使用土地資源時,不必付出成本,則每個人為了本身利益盡可能使用,將導致土地資源過度使用。當每個人使用土地資源時,必須付出成本,則每個人為了本身利益經濟、合理、適當、有效使用,將導致土地資源永續利用。
  3. 舉例:
    (1)環境污染:環境財產權未界定清楚,工廠任意排放廢氣及廢水,超過環境負荷能力,造成環境污染。
    (2)海洋魚獲枯竭:海洋財產權未界定清楚,漁民任意濫捕,造成漁獲量減少,終至枯竭。如果海洋合理捕撈,魚類生生不息,魚獲量源源不絕。
    (3)超抽地下水:地下水屬於國有,但政府一直未管制,養殖業超抽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以前,台北市政府未管制地下水抽取,造成台北盆地下沉;現今,台北市政府管制地下水抽取,台北盆地就不再下沉。

(二)反共用地悲劇

  1. 意義:財產權不完整,每一財產權所有人均有權阻止他人使用,最後導致土地資源被低度使用,甚至荒廢。
  2. 原因:
    (1)產權細分:財產權由許多人擁有,如果想使用該財產,須經眾多財產所有人同意,由於人多口雜,難以整合成功,最後只能任其荒廢。
    (2)權利割裂:完整財產權包括管理權、用益權、處分權及排他權等。財產所有人無完整財產權,將造成土地資源配置無效率。
  3. 舉例:
    (1)共有土地:共有土地之產權細分,共有人數愈多,土地資源愈難有效整合利用。公同共有比分別共有,易發生反共用地悲劇;分別共有人數較多者比分別共有人數較少者,易發生反共用地悲劇。土地法第34條之1之立法意旨在促進共有土地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及減少共有人數(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道理在此。
    (2)土地與建物所有權分離:土地與建物所有權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權利割裂,土地難以有效利用。土地法第104條之立法意旨在使建物與其基地所有權合一,道理在此。
    (3)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建物,指一幢建築物內存在很多棟建物。任一區分所有權人,就一幢建築物而言,財產權不完整;就一棟建物而言,財產權完整。當一幢建築物老舊時,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始得拆除重建,將造成都市更新的困難。因此,都市更新條例採多數決,以突破區分所有建物整合不易問題。

(三)結論

  1. 共用地悲劇與反共用地悲劇皆是財產權問題。
  2. 財產權界定不清楚,造成共用地悲劇。財產權不完整,造成反共用地悲劇。
  3. 共用地悲劇,導致土地資源之過度利用。反共用地悲劇,導致土地資源之低度利用。
關鍵詞
共用地悲劇、反共用地悲劇、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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