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地籍測量錯誤之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3/05/11
內文
甲所擁有A地與乙所擁有B地毗鄰,於實施地籍圖重測時雙方皆到場指界,並對界址、界線無爭議。但地政事務所在依重測結果修訂地籍圖時,因操作失誤,導致地籍圖上界址、界線偏位,比照現地界線實際偏入A地範圍內1公尺。後來,甲在A地建築房子自住,該屋外牆緊貼甲所認知現地A、B兩地交界之界線。而乙將B地賣給不知情且信賴地籍圖與登記之丙,並完成移轉登記。嗣後丙卻發現依照地籍圖所示,甲的房屋部分越界1公尺建築在B地上,於是主張甲應該拆屋還地。
(一)該管地政事務所清查後,發現當年重測作業確實存在疏失,於此情形下可否辦理地籍圖與登記之更正?試論述之。
(二)丙所擁有B地之權利範圍應以現地還是地籍圖所標示者為準?試論述之。(111年原住民族)
【解答】
(一)辦理地籍圖與登記之更正:
- 地籍圖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後,發現原重測成果錯誤,應辦理重測成果更正,並於辦竣土地標示更正登記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更正結果者,免依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辦理(即地政機關無須辦理公告)。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如對更正結果有異議,除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申請複丈外,得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測§201-3)。
-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1)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
(2)抄錄錯誤。(測§232I)
前項第一款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指原測量錯誤純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等錯誤所致,並有原始資料可稽;第二款所稱抄錄錯誤,指錯誤因複丈人員記載之疏忽所引起,並有資料可資核對(測§232II)。
(二)丙所擁有B地應以更正後地籍圖所標示者為準,而非以現地為準。
(三)丙不得主張拆屋還地:
- 依民法第796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準此,本題係因地政事務所測量錯誤所致,故丙不得向甲主張拆屋還地。
- 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丙雖不能請求拆屋還地,但得請求甲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之土地。
(四)甲、丙二人如因登記(包括測量)錯誤致受損害,得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請求地政機關賠償。
關鍵詞
地籍、測量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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