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司法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之補充,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3/06/01
內文
日據時期已登記之土地,因日據後期改採契據登記制度,使登記僅生對抗效力,致該土地登記無法完全體現真正權利之歸屬者,與臺灣光復後所採取之土地登記生效制度有異。故在此種對土地登記效力採行不同之法律制度下,對於未經依我國相關土地法令辦理土地登記之原所有權人,縱其土地於日據時期曾經登記,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嗣於臺灣光復後浮覆,但在未依我國法令辦理土地總登記前,該土地仍屬「未登記」之不動產,其原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153號裁定理由)。
總之,司法院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所稱「已登記不動產」,係指依我國法律所為之登記而言,以維護我國土地登記制度採實質審查之公示及公信功能。
關鍵詞
土地登記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