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地籍圖重測時,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之法律性質,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3/07/20
內文
「指界」是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也是義務。茲分析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指界」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權利可以行使,亦可以不行使。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行使指界,亦可以不行使指界。
- 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指界:地政機關依土地所有權人之指界結果,進行施測。但因指界而與鄰地所有權人發生界址爭議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土§46-2II、§59II)。
- 土地所有權人不行使指界:
地政機關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
(1)鄰近界址。
(2)現使用人之指界。
(3)參照舊地籍圖。
(4)地方習慣。(土§46-2I)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義務:「指界」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義務。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未行使指界,將受到不利之影響。土地法第46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準此,土地所有權人未行使指界,不得申請異議複丈。
關鍵詞
指界、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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