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因應氣候變遷之溫室氣體減量,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3/11/02
內文
(一)減量目標:
- 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139年(西元2050年)溫氣氣體淨零排放(氣§4I,「氣」代表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同)。所稱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氣§3①)。
- 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氣§3⑩)。所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氣化碳當量表示(氣§3⑦)。所稱碳匯,指將二氣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氣§3⑨)。
(二)減量方法:
我國促進減碳方法有二,一為徵收碳費,另一為碳權交易。
- 徵收碳費: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分階段對下列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
(1)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
(2)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氣§28I)。 - 碳權交易:碳權,指二氧化碳排放之權利。由碳權需求與碳權供給,決定碳權價格(此即碳定價)。如圖所示,碳權需求曲線D與碳權供給曲線S,決定碳權價格P0,碳權交易量Q0。
(1)碳權需求:事業因排碳量超過配額,則須在碳權交易市場購買碳權。如年碳排放量達2.5萬噸的工廠,其碳排增量須於碳權交易市場購買碳權,以進行抵換。
(2)碳權供給:事業如有多餘碳權配額,可以在碳權交易市場出售碳權。又,事業執行植樹造林、使用再生能源、移除溫室氣體等而取得碳權,亦得在碳權交易市場出售碳權,以獲取利益。
此外,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以自然碳循環或人為方式移除、吸收或儲存之機制(氣§3⑧))、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氣§29I)。
台灣碳權交易所於民國112年8月7日於高雄成立,「碳排有價」時代終於來臨。
關鍵詞
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源、碳費、碳權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