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徵收免稅及重購退稅之用意,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4/03/28
內文
(一)立法目的:
土地(房屋)徵收或土地(房屋)出售時,如扣除稅費,將無法以其餘額購買同一地段、同一品質及同一面積之土地(房屋),因此給予免除或退還稅費。
(二)相關規定:
- 土地徵收,免徵土地增值税(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
- 房地徵收,免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3款)。
- 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農業用地出售後,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5條)。
- 自住房地出售後,重購退還房地合一所稅(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 建築改良物之徵收,其補償費按重建價格估定,不扣除折舊費用(土地徵收例第31條第1項)。
關鍵詞
重購、土地徵收、免稅、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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