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自住之意涵,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4/03/21
內文
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所採用之「自用住宅用地」,法有明文定義(詳見土地稅法§9),適用上較明確。然,房屋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所採用之「自住」,法無明文定義,其意涵因適用情形而異。茲就其適用情形分析其自住意涵如下:
(一)自住之房屋稅優惠稅率:
- 條件:
(1)戶籍條件: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並供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2)使用條件: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3)戶數條件:房屋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三戶內。 - 優惠稅率:自住房屋,按房屋現值之1.2%課徵。全國僅持有一戶,按房屋現值之1%課徵。
(二)自住之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及優惠稅率:
- 條件:
(1)戶籍條件:房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且連續滿六年。
(2)持有條件:房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3)使用條件: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次數條件:房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項免稅規定。換言之,每六年享用一次。 - 優惠規定:自住房地,房地交易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徵;超過400萬元部分,稅率10%。
(三)自住之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
- 條件:
(1) 戶籍條件:房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2) 使用條件:出售前一年內,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時間條件: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先購後售亦適用之。
(4)名義條件:出售或重購房地限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
(5)時效條件: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申請退還。
(6)移轉條件:重購後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追繳原退還稅款。 - 退稅金額:
(1)重購房地價格大於出售房地價格:退還全部納稅金額。
(2)重購房地價格不及出售房地價格:就納稅金額按重購價格占出售價額之比率申請退稅。
關鍵詞
自住、房屋所有權人、房地所有權人、房地合一、重購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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