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農業用地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4/04/25
內文
農業用地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有那些?又,農業用地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原地價如何認定?試彙整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詳細析述之。
【112不動產估價師】
【解答】
(一)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 農業用地移轉於法人,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其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其他條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農業用地移轉於自然人,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雖申請但未符合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之原地價認定:
- 以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土地稅法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施行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關鍵詞
農業用地、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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