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救濟之程序,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4/05/23
內文
土地法第43條規定,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請說明其保護對象為何?當發生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真正權利人應如何維護其權益?如產生損害賠償,則請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說明請求救濟之程序。
【112身心障礙】
【解答】
(一)登記絶對效力之保護對象: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意謂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所取得之權利,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準此,登記絶對效力之保護對象為善意第三人。
(二)真正權利人維護權益之方法:
- 更正登記:真正權利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得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登記。惟更正登記不得違反原登記之同一性(即不得變更原登記之法律關係)。
-
塗銷登記:
(1)在未有第三人取得權利之新登記前,真正權利人得訴請法院塗銷登記名義人。
(2)登記之土地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①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②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 - 損害賠償: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三)請求救濟之程序:
- 請求: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 協議: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應注意者,協議為提起訴訟之先行必要程序。
- 訴訟: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關鍵詞
土地登記、登記錯誤、更正登記、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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