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違規土地使用之處罰對象,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10/01
內文
甲出租都市住宅區不動產予乙住宅使用,惟乙卻違反管制規定,對外作營業使用,經鄰居檢舉後,試問該縣市政府應以甲或乙作為裁罰對象,抑或兩人皆應處罰?
- 有關處罰對象部分,都市計畫法第79條明定得處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1月份庭長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應就其查獲建築物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之立法目的為必要裁量,並非容許建築主管機關恣意選擇處罰之對象,擇一處罰或兩者皆予處罰。又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則屬例外。建築主管機關如對行為人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建築物所有權人處罰。」因此,原則應以行為人乙為裁處對象。
- 至於所有權人甲,處分機關應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等責任條件。
關鍵詞
建築物違規、所有權人、行為人、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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