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房屋稅計算範例(囤房稅修法後),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10/08
內文
兄妹甲、乙、丙三人在相同行政區相同地段各擁有一棟鋼筋混凝土造2樓透天不動產,完工時間與房屋稅起課日期皆為民國87年7月1日,每層樓皆為3公尺高,每人的房屋面積皆為300m2,房屋標準單價為2,700元/m2。甲的房屋純供開業地政士事務所使用;乙的房屋非自住但借予其小叔供住宅使用;丙的房屋原供自住,但108年1月1日改為營業用。假設每年折舊率1%,地段調整率110%,則甲、乙、丙三人今年度(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各應繳納房屋稅額為何?(自用住宅稅率為1.2%,非自住宅稅率為1.5%,非住非營稅率為2%,營業用稅率為3%)(108年地政士考題)
甲乙丙房屋稅計算如下:
- 甲房屋供開業地政士事務所使用,適用營業用稅率3%:
[2,700 × (1-1%×20) × 110% × 300] × 3% = 21,384元 - 乙房屋借予其小叔供住宅使用,適用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稅率2%至4.8%,以下假設適用2%計算:
[2,700 × (1-1%×20) × 110% × 300] × 2% = 14,256元 - 丙房屋原供自住,後改為營業用致稅額增加,依規定自變更之次期(109年)開始適用,故108年度房屋稅仍適用自住用稅率1.2%:
[2,700 × (1-1%×20) × 110% × 300] × 1.2% = 8,553元
因此,甲應繳納房屋稅21,384元;乙應繳納房屋稅14,256元;丙應繳納房屋稅8,553元。
關鍵詞
房屋稅、囤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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