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遺贈與死因贈與之比較,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11/19
內文
本週專欄茲整理相關文獻,將遺贈與死因贈與進行比較如下:
比較 | 遺贈 | 死因贈與 |
---|---|---|
相同 | 無償行為、債權行為、死因行為 | |
法源 | 民法第五編繼承第三章遺囑 | 民法並無死因贈與之明文 |
意義 | 遺囑人以遺囑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單獨法律行為 |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死因贈與則於贈與人死亡而發生效力 |
生效 |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1199),而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民法1200) | 因贈與人死亡而發生效力 另,贈與人發出死因贈與意思表示之通知後,該意思表示不因其死亡而失其效力,且於到達受贈人時發生效力(曾品傑,2024) |
性質 | 遺囑指定受遺贈人 | 有爭議(林秀雄,2024): 一、附停止條件贈與說:係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尚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基於當事人之意思) 二、法定條件贈與說:係贈與人生前訂立契約,以贈與人死亡為(法定)條件而生效力之契約(基於法律規定-類推適用民法1201) 三、附始期贈與說:以贈與人死亡為始期之贈與 |
參考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2020;曾品傑、陳瀅伃,2013,死因贈與侵害特留分時,繼承人得否行使扣減權?─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六號判決;林秀雄,2024,遺贈和死因贈與之異同─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曾品傑,2024,死因贈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黃詩淳,2016,死因贈與在臺灣社會之實態與功能。
關鍵詞
遺贈、死因贈與、遺囑、贈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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