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先行區段徵收,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4/11/28
內文
(一)先行區段徵收之意義: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配置依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內容。因此,先實施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始辦理區段徵收。然,先行區段徵收剛好相反,先辦理區段徵收,再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同理,先行區段徵收亦得應用於非都市土地。
(二)先行區段徵收之目的:
- 根據區段徵收之需要配置公共設施,再據以變更細部計畫,符合區段徵收之規劃意旨。
- 避免都市計畫變更時程冗長,而遷延推行區段徵收之進度。
- 辦理區段徵收與變更都市計畫同時進行,以縮短區段徵收之時程。
(三)先行區段徵收之情形:
- 都市土地:下列三種情形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之限制(亦即,不受徵收私有土地不得妨礙都市計畫之限制)。
(1)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2)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3)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徵§4 II) - 非都市土地: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需用土地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研擬開發範圍,並檢具經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先行區段徵收,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依土地使用計畫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地編定之變更。(徵§4 III)
【附註】
徵:土地徵收條例
關鍵詞
區段徵收、都市土地、都市計畫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