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區分所有建物記明基地權利種類,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12/10
內文
一、規定
按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第83條:「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除依第79條規定,提出相關文件外,並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第1項)。登記機關受理前項登記時,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第2項)。」
倘若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單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登記時,仍應依規定提出相關文件並於申請書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如申請人查註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有困難時,應請其逕洽貴府建築主管機關調卷或影印其提供興建房屋時所附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後據以辦理。(內政部91年2月6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1589號函)
二、意義
配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避免於辦理所有權移轉時滋生疑義
三、範例
(一)登記申請書之記明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
(二)建物登記簿之註記

關鍵詞
基地權利種類、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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