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公私有土地最小面積單位限制與禁止再分割─林業用地,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12/03
內文

按土地法第31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域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其立法意旨在防止土地細分,以免影響土地經濟有效使用。

此相關規定除上課所提到的農業發展條例對耕地之0.25公頃限制,以及建築法對畸零地限制外。目前另有南投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新北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市政府等縣市政府對於該轄區內林業用地為最小面積單位(0.1公頃/1分地)之限制,並禁止其再分割(內政部地政司,2021),如下圖所示,以維護林業資源,防止用地不當使用。

惟如政府機關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就上開已限制分割之土地,因部分依法變更為其他用地使用須辦理分割者,其目的係在增進公共利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與最小面積單位並限制再分割之情形不同,應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內政部87年12月24日台內地字第8713136號函)

關鍵詞
林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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