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114年遺產稅計算範例,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12/24
內文
某甲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114年4月死亡,享年63歲,其遺有雙親、受其撫養哥哥、重度殘障之配偶,以及15歲、18歲與23歲之子女。經清查後,其留有遺產包含如下,請問遺產稅應納稅額為多少?
(一)素地:面積3,0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元。
(二)成屋:土地面積1,5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千萬。
(三)地上權:年租額500萬元,賸餘期間40年。
解答:
一、公告114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2024.11.28
二、計算
(一)遺產總額: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應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依規定之全部財產,及依規定計算之價值。但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不包括在內。其中,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 土地: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地上權之設定有期限及年租者,其賸餘期間超過三十年至五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五倍為其價額。本題賸餘期間為40年。
因此,甲遺產總額=(3,000×2)+(1,500×3+1,000)+(500×5)
=14,000(萬元)
(二)扣除額
- 雙親扣除額:138×2=276(萬元)
- 重度殘障配偶扣除額:553+693=1,246(萬元)
- 15歲未成年子女扣除額:56+56×3=224(萬元)
- 18歲成年子女扣除額:56(萬元)
- 23歲成年子女扣除額:56(萬元)
- 受其撫養哥哥扣除額:56(萬元)
- 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 合計:276+1,246+224+56+56+56+138=2,052(萬元)
(三)免稅額:1,333(萬元)
(四)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扣除額-免稅額
=(14,000-2,052-1,333)=10,615(萬元)
(四)適用稅率: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 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 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 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惟114年課稅級距須依最新物價調整後金額計算,即:
- 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者,課徵10%。
- 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者,課徵562萬1,000元,加超過5,621萬元部分之15%。
- 超過1億1,242萬元者,課徵1,405萬2,500元,加超過1億1,242萬元部分之20%。
(五)遺產稅應納稅額=5,621×10%+[(10,615-5,621)×15%]=1,311.2(萬元)
關鍵詞
遺產稅、繼承人、免稅額、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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