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納(徵)」、「非課稅範圍」及「無所得」之釐清,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5/05/13
內文

「免納(徵)」、「非課稅範圍」及「無所得」是不同情況,茲整理說明如下:

一、免納(徵)

考量特殊政策目的或公共利益,而直接規範特殊情形免納所得稅,但可能還是需要向國稅局申報(自住)。

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
(一)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其免稅所得額,以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2. 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非課稅範圍

非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亦即完全不需要申報,因為與房地合一稅無關。
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如下:

因此,如夫妻贈與、不動產信託等,只要不是於105年後取得並出售或交換,則與房地合一稅之課徵無關。

三、無所得

指根據所得稅法之計算公式算完後,所得為零或負(虧損),仍須申報,但繳納單為0,此與特殊情形之「免納(徵)」概念並不相同。

關鍵詞
所得稅、免納(徵)、非課稅範圍、無所得、房地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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