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預售屋銷售管理,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5/05/22
內文
平均地權條例對於預售屋銷售管理之規定如下:
(一)銷售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平§47-3I)。
-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經§24-1II)。
(二)購屋預約單不得轉售:
-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亦同(平§47-3)。
- 前項書面契據,買受人不得轉售與第三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該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平§47-3VI)。
(三)預售屋買賣契約不得轉售:
-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平§47-4I)。
-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並不得接受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平§47-4III)。
(四)限制炒作行為: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 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 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 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平§47-5)
(五)實價登錄申報:
-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由不動產經紀業辦理簽訂買賣契約書之申報登錄資訊(平§47-3II)。
-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經§24-1II)。
【註】
平:平均地權條例
經: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關鍵詞
平均地權條例、預售屋、新建成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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