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認定,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5/07/01
內文
(一)時間認定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下列規定(土稅§30 I;平權47-1 I):
- 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 經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簡稱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 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二)價值認定
- 前第1款至第4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 前第1款至第3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申報移轉現值認定之整理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時間認定 | 價值認定 (相對於公告土地現值) |
|
---|---|---|
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 | 訂約日 | 可高報、不可低報 |
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 | 收件日 | 可高報、不可低報 |
遺贈 | 遺贈人死亡日 | 可高報、不可低報 |
法院判決移轉登記 | 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 | 不可高報、不可低報(只能等於公告土地現值) |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 | 拍定日 | 可低報(以拍定價額為準) |
政府核定照價收買 | 收買日 | 可低報(以政府給付地價為準) |
政府協議購買 | 購買日 | 可低報(以政府給付地價為準) |
關鍵詞
移轉現值、土地現值、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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