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房地合一稅計算範例,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5/07/08
內文

黃母77年購買一處房地後,103年1月15日死亡後,由黃先生及哥哥2人繼承登記各二分之一,而後哥哥考量整筆出售較為有利,故於107年11月1日將二分之一持分贈與給黃先生,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17.6萬元、土地公告現值66萬元,並繳納契稅、土地增值稅、規費等合計2萬元,接著由黃先生於113年6月1日以550萬元出售該房地,未提示費用收據,無土地漲價總數額(公告土地現值無調漲),試問黃先生應繳納多少的房地合一所得稅?(以107年11月為基期,113年6月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

(一)繼承而來的二分之一
係於103年1月15日繼承取得,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房屋交易所得應併計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二)受贈而來的二分之一
係於107年11月1日受贈取得,因取得日期為105年1月1日以後,故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其計算如下:

  1. 稅基
    (1)成交價額:550×1/2=275(萬元)
    (2)原始取得成本:繼承無取得成本,故以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17.6+66)×1/2×105.1%=43.9318(萬元)
    (3)必要成本=2(萬元)
    (4)費用:因未提示費用收據,故以成交價3%計=275×3%=8.25(萬元)。
    (5)土地漲價總數額:0。
    (6)所得餘額=成交價額-(繼承時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物價調整-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275-43.9318-2-8.25-0=220.8182(萬元)
  2. 稅率
    持有期間應為取得日107年11月1日至交易日113年6月1日,共計5年7個月,故稅率為20%。
  3. 甲房地交易所得稅額
    220.8182×20%=44.1636(萬元)
關鍵詞
房地合一稅、繼承、受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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