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先行區段徵收,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5/07/03
內文
(一)先行區段徵收之意義:區段徵收為都市計畫整體開發方式之一。因此,原則上應先發布都市計畫,再辦理區段徵收。但亦有例外,先辦理區段徵收,再發布都市計畫。此例外情形稱為「先行區段徵收」。
(二)先行區段徵收之目的:
- 都市計畫內容未必與區段徵收密切配合。因此,先辦理區段徵收,再發布都市計畫,以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 倘先發布都市計畫,再辦理區段徵收,後續仍須對都市計畫未周延完善部分,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倘先辦理區段徵收,再發布都市計畫,則都市計畫內容一次完成,無須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都市計畫一旦發布實施,造成區內地價漲跌不一,導致地主權益不公平現象,而阻礙後續區段徵收之推行。因此,先推行區段徵收,以防止地主權益不公平現象之發生。
- 先辦理區段徵收,再於區段徵收進行中,配合發布都市計畫,以縮短區段徵收開發時程。
(三)先行區段徵收之規定:
- 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之限制(徵§4II)。
- 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或第6款之開發,涉及都市計畫之新訂、擴大或變更者,得依上開之規定辦理(徵§4IV)。
-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配合辦理迅行變更都市計畫者,需用土地人應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發範圍前,先徵得中央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應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依規定層報核可(區徵§9)。
- 先行區段微收地區,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内發布實施都市計畫(區徵§11III)。
【註】
徵:土地徵收條例。
區徵: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關鍵詞
先行區段徵收、區段徵收、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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