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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不動產廣告未下架、隱瞞賺差價之經紀業規範,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5/09/30
內文

本週專欄針對不動產經紀業兩項情形-不動產廣告未下架、回頭殺賺差價,進行說明:

一、今年5月仲介業出現檢舉潮,專門針對「委託標的已售出而廣告未下架」進行檢舉,其究竟違反什麼規定?

(一)規定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因此,已售出卻仍廣告待銷售中,即屬與事實不符,也就是「廣告不實」。

(二)處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倘若仲介業有「回頭殺」手法,欺騙委託人以賺取差價,例如假設賣方委託價是1,000萬,而買方已同意購買,結果仲介卻回頭又以話術使賣方價格降為950萬,賺取差價50萬元收入自己囊中,可能違反哪些民事相關規範?

(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1. 規定
    1. 第4條第9款:「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2. 第19條第1項:「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2. 違反規定之處理與處罰
    1. 第19條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2. 經紀業
      第29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3. 經紀人員
      第31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後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三)公平交易法

  1. 規定
    第2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欺瞞委託人屬於欺罔行為。
  2. 違反規定之處理與處罰
    1. 第30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第31條:「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3. 第32條:「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4. 第42條:「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關鍵詞
回頭殺、差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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