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國土計畫法之回饋義務-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5/12/09
內文
(一)法源
依照國土計畫法第28條第1項,經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案件,中央主管機關應向申請人收取國土保育費作為辦理國土保育有關事項之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向申請人收取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影響費得以使用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始得依使用計畫進行後續開發。
(二)意涵- 國土保育費
未來配合國土計畫法施行,中央主管機關收取之國土保育費,係考量使用許可後對於整體環境有一定程度之衝擊影響,且本法對於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均有不同程度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為維護整體環境及公共利益原則下,遂收取國土保育費,屬於一種維護永續發展為目的之特別公課。 - 影響費
影響費與現行區域計畫法之開發影響費相似,係基於使用許可獲准後,將帶來地區性之開發活動,產生服務人口成長與地方經濟所需之公共設施需求問題,以及伴隨開發活動所可能造成之地區環境衝擊問題,應由造成外部成本之開發者負擔,符合外部成本內部化之精神及成長付費之理念。
(三)用途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44條之規定,國土保育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取後應作為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來源之一,供辦理國土保育有關事項使用。該費用經課徵後係用於:- 依本法規定辦理之補償所需支出;
- 國土之規劃研究、調查及土地利用之監測;
- 依第一項第五款來源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違規查處及支應民眾檢舉獎勵;
- 其他國土保育事項。
關鍵詞
國土保育費、影響費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