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5/12/11
內文

土地徵收大致分為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二種。簡言之,區段徵收以外之土地徵收,皆屬一般徵收。

(一)一般徵收:政府對個別或小範圍之土地予以徵收,稱為一般徵收。一般徵收僅得採現金補償,不得採抵價地補償。

(二)區段徵收:政府對全區或大範圍之土地予以徵收,稱為區段徵收。區段徵收採現金補償與抵價地補償並行,並以抵價地補償為其特色。

(三)兩者在適用上之比較:
種類 一般徵收 區段徵收
可以適用
  1. 殘餘不動產一併徵收
  2. 收回權
  3. 撤銷徵收
  4. 廢止徵收
  5. 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之優先購買權
  1. 殘餘不動產一併徵收
  2. 撤銷徵收
  3. 廢止徵收
不可以適用 下列二種情形,不得行使收回權:
  1. 撤銷徵收或廢止徵收核准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一定期間繳回補償地價,不發還其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並不得行使收回權。
  2. 土地徵用期間逾三年,土地所有權人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並不得行使收回權。
  1. 收回權
  2. 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之優先購買權
關鍵詞
土地徵收、一般徵收、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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