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限建之意涵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5/12/18
內文
下列三項有關限建之意涵不同:
(一)空地限建:
所請限建,指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而言。亦即,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請領建造執照開工建築而言。前揭期限,在直轄市或省轄市為二年,在縣轄市或鄉鎮為三年(平施§41)。
(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之限建與禁建: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規定劃定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地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 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
- 無限建、禁建情事。(平施§40Ⅰ)。 上開所稱無限建、禁建情事,指無限制建築、無禁止建築之情事。
(三)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之依法限制建築及依法不能建築:
- 依法限制建築:指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其作建築使用。如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規定,區段徵收地區選定後,徵收機關得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禁止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爲期。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禁止或限制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 依法不能建築:指依法令規定無明確期間禁止其作建築使用。如都市計畫法第17條規定,未公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建築法第47條規定,易受海潮、海嘯侵襲、洪水泛濫及土地崩塌之地區,如無確保安全之防護設施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商同有關機關劃定範圍予以發布,並豎立標誌,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建築。
(參見: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
【註】
平施: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關鍵詞
空地限建、平均地權、限制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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