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農業用地興建個別農舍之條件,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6/01/08
內文
(一)人的管制:
- 申請人已成年(即年滿18歲)(農建§2Ⅰ①)。
- 申請人為農民。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農建§3-1)。
-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農建§2Ⅰ④)。
-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農建§2Ⅰ②)。
-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農建§2Ⅰ⑤)。亦即,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建§9Ⅰ)。
-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農建§2Ⅰ③)。
-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興建農舍:
(1)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2)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
(3)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
(4)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農建§5Ⅰ) - 該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農建§2Ⅰ⑤)。
- 該農舍之興建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農建§2Ⅰ⑤)。
【註】
農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關鍵詞
申請興建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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